2017年11月7日 星期二

接水管引溫泉不算開發 老牌業者抗罰贏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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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市政府104年認北投一間老牌溫泉業者未取得許可就「開發」溫泉,依「溫泉法」裁罰5萬元。業者主張取水點為溫泉露頭,僅用水管引水,且水管數十年前就存在,非他所設,並無開發行為,提告抗罰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北市府誤把「接水管」當成「開發」,開罰無據,判業者勝訴。

  • 北高行認為從溫泉露頭引水,不屬於開發定義,判業者免罰。圖與本新聞無關。(資料照。記者吳政峰翻攝)北高行認為從溫泉露頭引水,不屬於開發定義,判業者免罰。圖與本新聞無關。(資料照。記者吳政峰翻攝)


業者經營30多年,內有41間湯屋及2個大眾池,屬當地老字號溫泉餐廳。泉水透過管線,從北投山區一處溫泉露頭引下來,同處尚有台大、土銀、合庫、及兩間公司等5個單位共同取水。

北市府104年4月間接獲北區水資源局通報,認為該業者從「溫泉法」94年實施後,仍請員工巡查維護管線,遇毀損即重新更換,算「新的開發行為」,卻未依法取得開發許可,開罰5萬元。

業者不服,主張泉源為自然湧泉,利用水管引溫泉並不屬於開發行為,北市法開罰引用法條錯誤,罰鍰應撤銷。

北高行合議庭審理發現,北市府雖稽查到業者用管線從泉源引水,卻未查到管線究竟是誰鋪設,換言之,北市府如要裁罰開發行為,應找出開發者,而非使用者。

合議庭又根據「溫泉開發許可辦法」指出,開發指的是「溫泉鑿井、建置取水至儲水槽之管線及儲水槽工程,開發使其具有溫泉功能」,但該業者僅透過管線取溫泉,不符合開發定義。

合議庭認為北市府開罰引用法條有誤,判業者勝訴免罰。可上訴。



大通

參考資料: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breakingnews/2241946

http://www.greenhy.com.tw/?p=1914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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